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5)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5)

摘要: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其中,司法改革将是一个重要议题。从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法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四、牢记人民司法宗旨,确保司法民主化

司法专业化即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对应。因此,法官职业化意味着精英化,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时候,如何与司法的大众化相协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应该说,法官职业化本身也是存在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如同我国学者所言,包括精英与社会脱节的必然倾向、割断法律与社会的联系的可能、判决的形式化、法律运行中的繁文缛节、法律行业的垄断性、诉讼程序消耗大量财力和时间,等等。在这些局限当中,最大隐患在于与社会的脱节。法官职业化容易形成职业垄断与封闭,并且与社会相隔绝。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就不能及时反映社会要求、倾听公众呼声。尤其是在当今西方法治国家出现的过度职业化的情况下,其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引入大众参与司法活动。关键的问题在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不是过度职业化,而是未能实现职业化,正在从法官的非职业化向职业化过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尽管也应当警惕过度法官职业化可能带来的危险,但仍应以实现法官职业化作为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国应该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相结合道路。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谈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丢弃专业化,我们就可能步入法律虚无主义;不推动司法大众化,我们就可能远离人民群众。只有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统一,坚持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现代司法制度的第四个要素,应该是司法大众化即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并不是大众司法,并不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也并不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就是要使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化、透明化”,要让人民群众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对司法的有效监督。因此,所谓司法民主化,是指法官所依据的法律体现民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立法机关修改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让普通公民有机会进入法庭,审理案件,确保人民司法为人民。

在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1)在宪政层面强调司法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2)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3)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4)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5)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6)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

由于现代各国的司法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直接威胁着司法公正。因此,现代法治呼唤着民主司法。各国司法面临的三大矛盾,一是“司法资源稀缺性”与“司法需求扩张性”的矛盾。国家的司法资源在特定时间内是有限的,但纠纷的产生并不因为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而减少。这就形成了司法资源稀缺与诉讼暴涨之间的强烈冲突,而这种冲突会使民众对司法能否及时、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公正产生怀疑。二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亲民化”之间的矛盾。司法的专业化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法官被要求具备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技能、方法、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更是将司法的专业化表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司法公正的理念又要求司法成为便于民众利用的制度,法院需要从“精密司法”的判决车间转变成“民主司法”的公共领域。三是“司法正当程序”与“诉讼成本高昂”之间的矛盾。现代司法的另一重要特征在于:司法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保障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的平等。但是,随着现代司法程序的严密化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诉讼程序的繁琐复杂使得诉讼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迅速增加。由这些矛盾带来的后果是,民众在某种程度上对现代法治失去信心、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针对上述三大矛盾,世界各国都在因地制宜采取对策,综观各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诉讼与审判制度。二是改革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行政管理,注重“司行合作”。如加强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权,同时以“释明义务”的方式增加法官的责任;通过法官、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协商,明确审理日程,减少当事人讼累,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裁判效率等。三是诉讼、审判制度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四是开发和增加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的民主化。王胜俊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因此,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这首先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方法,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通过审判工作回应群众要求和期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开民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诉讼档案公开查阅等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积极探索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和监督司法审判的作用,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推动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通过推进司法公开民主不断促进司法公正。最后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司法为民机制,制定和落实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意见,建立法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推广巡回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小额案件速裁工作,不断完善司法救助等措施,进一步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维护人民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总之,司法民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必然选择,是司法人民性的外在体现。司法民主化在当前中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司法民主化的法理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制度来源,民主集中制是司法民主化的组织根据,而当前社会矛盾激增则是司法民主化现实需求。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司法应该也必须走司法民主化的道路。

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对中国司法民主体制和制度,作了专门的分析说明。认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一方面,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这一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中国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中国司法在制度和程序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原则,通过实行审级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也访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要求通过司法听取民意、解决民争、维护民权,将司法为民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都体现了“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新一轮的司法民主化改革陆续展开。实际上,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若干举措,均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配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等。可以说,“三五改革纲”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司法问题、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等表述,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亮点。更具体地说,这次的司法改革,在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两大着力点,即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作为吸收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主要举措,亦成为未来五年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两大看点。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三五改革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改革,三五改革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基层司法服务网络,推行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人民群众担任司法调解员,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等协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由此所要推进的司法民主,意指“必须充分吸收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进程,必须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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