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负面清单还要有职权法定

有了负面清单还要有职权法定

●推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要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其实就是“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项列出来之后,没有被列出来的事项,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行。它可以给予市场主体更广泛的行为自由,通过规范审批权有效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使政府行为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并使经济更有效率和活力。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政府的职权和行为方式都必须要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税收法定、许可法定、预算法定等。如果对政府机关不能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将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近来,我们在讨论负面清单。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逐渐被广泛采用于法学的各个领域,并且作为了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所以,简单地讲,所谓负面清单管理,其实就是“非禁即入”。李克强总理有一句概括的话叫做,“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其实这句话就是概括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精髓,就是说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项列出来之后,对于没有被列出来的事项,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行。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初是在上海自贸区率先使用,主要是在外商投资领域运用,后来成为了一种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在全国逐渐推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这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体现?我觉得可以说有这么几个重要的原因。

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

更广泛的行为自由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

大家知道,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它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现代社会发展纷纭复杂,日新月异,大量的新生态、新业态不断出现,大量的经济生活领域,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有人把它称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

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这就完全允许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入,这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我们说这种自由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活力的保证。改革开放30年时间也证明,只有给了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才意味着提供更多的机会,才意味着有更多的创造,才意味着有更多的潜能的发生,所以我们说这样一种模式,首先就是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自由。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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