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负面清单还要有职权法定(2)

有了负面清单还要有职权法定(2)

通过规范审批权

有效限制和规范公权力

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力,尤其是规范审批权。

审批实际上就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我们刚才讲到了由于法律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地带,那么对这个空白地带,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这样一来,法律其实没有规定的、没有限制的、没有禁止的空白地带,其实政府权力已经进入到这个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同时也使得政府的权力在不断扩张、不断膨胀。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按照李克强总理的说法,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治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力。

政府行为公开、透明

减少权力寻租

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我们知道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但是怎样才能实现这种公开透明,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因为对于刚才我们讲的,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还是一种沉默状态,但是政府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作出了限制。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市场主体能否进入此类领域,也需要由政府决定。在这方面,政府内部的规定很多,政府设置了各种繁琐的一些报批的、程序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一些不是很公开,所以究竟当企业要进入这样一个投资的领域,能否获得批准,往往是不确定的。市场主体为进入相关领域,往往需要进行相应的公关,甚至是暗箱操作,这样极易引发权力寻租现象。

而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否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因为法律法规都是公开的,限制也都是公开的,只要不是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就可以放心地进入,也不需要再去从事那些繁琐的、复杂的这些报批审批的程序。这样对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能使经济更有效率和活力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

举一个例子,说明负面清单为什么是更有效率的。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一个安检人员要把你的物品一件件地检查,才能知道你携带的东西是否都是法律允许携带的。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再举一个例子,说明这种负面清单管理,我觉得它将会在未来给我们带来一些变化。最近有一个公司向我咨询一个问题,说外商能否投资办拍卖行?我们查了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实发现有一些特殊的物品,比如说文物的拍卖等等,法律是有严格的限制的。但是如果他不是文物的拍卖,只是设立一般的拍卖行,那么是否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们需要查法律法规有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是查询国务院有关外商投资的目录。最后我们发现,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都没有这些限制性的规定,最后查到了商务部有一个关于拍卖行设立的管理办法,在这个里面它提到了相关要求,就是要报批。

那么,我个人认为,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之后,只要不是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这些领域,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按照现行行政许可法,设定任何的行政许可都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做依据,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说商务部这个规定是否有效,是值得探讨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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