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负面清单还要有职权法定(3)

有了负面清单还要有职权法定(3)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还需与“职权法定”相配套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确确实实是一个经济领域管理的重大改变,是我们改革的一个重大的深化。我个人认为,要真正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还需要有另一项制度和原则配套,这就是要实行职权法定。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行为方式等,都必须要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这里讲的法律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在于一整套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职权法定它具体包括的原则和规则是很多的,比如说税收法定、许可法定、预算法定等等,从而从法律上、制度上有效规范公权力。大家知道我们目前在国务院层面的行政审批项目还有1700余项,去年砍掉了221项,本届政府预计要砍掉三分之一。前置审批带来的弊端在于,行政许可事项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且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的活力。

职权法定实际上也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没有职权法定,对政府机关不能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是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这里也举一个例子,税收法定问题。实践中,偷税、漏税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税种、税率等等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问题,这也表明,我国并没有真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例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夫妻个人在婚前买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房屋所有权属于出钱购买的一方。于是,一些家庭便纷纷要求在夫妻婚前购买的房产上加名,在一些地方,在房管局面前甚至排起了需要加名的长队。或许,相应的税收部门看到了其中收费商机,“加名征税”理论随之浮出水面。于是乎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征收“加名税”。尽管后来中央政府出面叫停该种“加名税”,但至今仍未根本制止,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全部的税收问题应当由立法者决定,这也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收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对公民个人财产的重大限制,必须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作出此种限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这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征税随意性、重复征税、税种杂乱被诟病最多。有人概括说,美国的强盛在于其有两部伟大的法典。一部是美国宪法,奠定了美国的制度基础,另一部就是美国联邦税法,该部法律确立了联邦和州在征税方面不同的职权。这也说明了税收法定的重要性。

要实行治国理政的现代化,要真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认为就是要像李克强总理所讲的,必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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