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摘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公民陪审以及司法审判的执行各方面落实人民司法这一基本方针。通过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全面实现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实现公正审判权、人道待遇权、回归社会权等程序性权利,实现司法救助权、法律援助权和律师帮助权等综合性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司法正义实现社会正义,以社会正义促进司法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表明,我们党对宪法权威在法治建设中重要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宪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缘起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出现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分野。从历史上看,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体系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存在根本区别。

(一)

《决定》指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指导。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的,而不同的法治与宪政,其理论渊源与思想基础存在本质区别。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立足于“社会契约”和抽象正义、理性等自然法学思想,在反对君权神授、实现形式法治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无法在现实世界中得到证明。无论资本主义宪政发展出多么精巧的违宪审查和司法机制,并致力于实现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应用技术的转变,但由于其价值理念不符合中国国情,因而不可能用于指导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任何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都决定于由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的经济基础。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要求,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始终遵循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规律。从初级阶段“先粗后精”的立法模式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法律意识到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再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我国法治建设致力于解决现实的改革和发展问题。而所有这一切,归根到底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本质属性,凸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与理想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客观必然,从而使法治建立在深厚的现实基础之上。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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