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权力的分配、运行和监督机制,是法治的核心议题。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分权思想即已萌芽。英国资产阶级理论家洛克提出了行政权、立法权分立的思想,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立即所谓的“三权分立”论。通过宪法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被视为资本主义宪政的“奥秘”。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一分为二地对待法治历史遗产。邓小平同志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习近平同志强调制度性反腐的重要性,指出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里的权力监督制约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下“三权分立”存在本质不同,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支撑法治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权力渊源上,西方资本主义宪政强调主权在民,以抽象的社会契约论为渊源。实际上,在代议制民主下,其权力代表性明显存在缺陷。以英国为例,其上议院议员是世袭制,且根深蒂固,难以改变。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实践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根本力量。《决定》强调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途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工作专家制度,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在权力结构上,不同于西方三权鼎立的权力配置,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渊源于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在权力监督上,世界上没有定于一尊的模式。实际上,即使在西方,权力制约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难以统一,主要有英国的议会至上、美国的三权制衡、法国兼采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混合体制等。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大部分构成,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运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决定》指出,对行政权的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构成;对司法权的监督体系包括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政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这种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最大不同在于:一方面,不是通过在朝党和在野党相互抗衡,而是在民主协商、多党合作的前提下进行相互监督;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负责宪法实施,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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