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表面上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似乎超越于政党制度,其实不然。无论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或其他形式,资产阶级政党从来没有超然于法治之外,都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法治机关和法治运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法治中国建设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所谓“三统一”,是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所谓“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重要论断,一是符合宪法、法律。我国宪法庄严宣告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二是符合规律。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得以确立和巩固的,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把党的领导全方位贯彻到法治各个领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点也得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确认:“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三是符合法律价值。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权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党与法治体系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领导关系。即党对立法具有领导权,具体包括三种权力:立法决定权,指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性立法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修宪提议权,即宪法修改建议应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听取报告权,即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当然,这并不是以党代法,而是旨在规范党法关系,确保法的价值优良性。二是保证关系。即党保证严格执法,为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提供后盾和保障。既反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又要通过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和全体党员法治思维、法治能力的提升,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创造条件。三是支持关系。即党支持公正司法,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一方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司法机关党组的作用。通过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及跨行政区域司法机关的设置等体制机制改革,排除外界对司法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四是服从关系。即指党带头守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执政,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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