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建设法治中国新的伟大征程

开启建设法治中国新的伟大征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了全面安排,为建设法治中国绘就了宏伟蓝图。特别是《决定》深刻论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深入阐释了建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若干重大制度的现实意义,再次提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的主要举措,周致设计了完善依法维权、沟通协调、利益表达等社会机制的方式方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在法治体制机制建设上的重大突破,彰显了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节点和标志,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将逐步冲决体制性障碍,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将开启新的伟大征程。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历史反复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能不能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兴衰成败。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倡导者、启动者和组织者,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社会主义法治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规范和保护,如果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进行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难以获得成功。在当代中国,这个政治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尽管这个党的自身建设还需改进、领导能力还需提升,但目前中国还没有任何政治力量能够比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更强大、更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处于关键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正处在攻坚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涌现,各类尖锐性问题接踵而来,建设法治中国面临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为统领,搞好顶层设计,精心绘制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统筹运作,分步实施,才能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不断落到实处。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担负着更多的道义良知和更大的社会责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一切法律的母法,不仅仅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的政治纲领,更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根本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当代中国,在政治文明正在成长的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对宪法的敬畏和尊崇,公民的自由与价值将难以维系和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应该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最高政治哲学之一。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以后,“维护人权”、“改善民生”正成为国家价值观与政府履职的基本取向,以宪法为基准的法治正在成为我国社会民众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正在成为社会向心力与民族凝聚力的坚实载体。基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进一步凸显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威。维护宪法至高权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准则,全体公民要坚决服从和无条件地遵守,任何社会成员都必须在宪法框架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党派、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惩治。鉴于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层最顶端,具有统帅作用和统领功能,这就要求我们要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和教育形式,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努力塑造宪法的至尊形象,确立宪法作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最高行为规则的崇高地位,坚决否弃和抵制“违法不违宪”、“违宪不违法”等蔑视宪法权威的错误言行,始终不渝地把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头等大事。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立法质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前提和重要基础。要确保所立之法是良法,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确保所立之法是良法,还应大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表现在立法实践中,就是要进一步修正立法程序,健全立法机制,理顺立法体制,完善立法体系,规范立法活动,科学制定立法规划,认真抓好项目论证,严格执行三审制度,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及时性。在此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调整补充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民主立法的实质,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辟渠道,广开言路,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的要求,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使立法建立在集中民智、汇聚民意的基础之上,做到谋划立法工作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制定立法工作举措向人民群众请教,查找立法工作问题向人民群众征询,落实立法工作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立法工作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立法工作是一项事关长远、牵涉各方的系统性工程,这就要求作为立法主体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从战略上和本质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规律,解决立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把立法与贯彻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使立法与改革开放总体进程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相统一。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克服行政权力被滥用的现象,就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全部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快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对接互补机制,加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积极探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尽快制定并认真执行纠错问责机制,严格规范和有力约束行政执法,依据法律严厉惩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把政务公开作为一种工作常态。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本质和生命,司法公正历来是全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公正的司法对社会心理具有抚慰疏导作用,不公正的司法对社会稳定具有损伤破坏作用,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郑重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要坚持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重点从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入,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驶审判权和检察权,特别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把好每起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努力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要建立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将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管控和制约司法权力运行。要健全政法各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机制,做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确保司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机制就跟进到哪里,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权力出轨、寻租现象的发生。要健全司法全流程信息化、公开化管理机制,将司法依据、程序、结果及时公之于众,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并在司法的每一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实行动态管理、刚性约束,促进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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