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澄清的认识问题,又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四中全会《决定》起草工作做说明时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的选择、实践的结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中华民族走向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文明和人民幸福,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也证明,在中国,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改造,从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的,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有着不断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的指导,而且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自觉抵制各种错误各种腐败的抗体。对于这一来自历史、来自实践的结论,是任何一家一派的理论都无法推翻的。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排除来自国外的自由主义等各种思潮的干扰,还要克服来自我国社会几千年形成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小生产思想的影响,克服自己头脑中种种幼稚的片面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要战胜这些国内外错误思潮或模糊观念的干扰影响,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做到。
其次,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讲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中就包括了要依宪坚持党的领导这一要求。从1954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开始,就强调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总章程”。这个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是一部很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党的十二大党章中也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再次,这也对党提出了极大考验。《决定》指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些原则针对性非常强。在世界观多元化的今天,现实生活中,有人想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为由否定党的领导,也有人会在“坚持党的领导”名义下,无视党纪国法,甚至违宪反法。所以,必须看到今天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面临着复杂的考验。在党内,尽管党在理性上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这并不是说在党内所有人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决定》中有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来解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问题。这就是,全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所谓“三统一”,就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所谓“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因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各级党委如果能够切实按照这“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去做,就能够把文件中提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要求变为现实。
概括起来,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一要解决认识问题,二要解决实践问题。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就更加顺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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