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推进依法治国(2)

以高质量立法推进依法治国(2)

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和根本途径在于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亦即立法的科学原则,要求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应符合科学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决定》在阐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问题时指出,“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这方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201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立法咨询专家等制度,形成了一套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会同省法学会等单位合作组建了4个广东省社会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中心,探索建立“人大主导、对方参与”的立法机制,使法规的制定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有效提升了广东地方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三、有效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大学应该成为立法人才培养的摇篮。在大学本科教育中,应提倡通识教育。同时,在法学人才的教育理念上,应从现行法学教学单纯以司法或法院为中心、仅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官式思维或律师式思维的诉讼型人才教育方式,与时俱进地扩充为兼具公共政策考量的决策/立法型人才教育方式,使法学毕业生不仅能胜任法官、检察官、诉讼律师等传统法律事务,也能胜任地方人大、行政机关的立法、政策制定等决策型工作,从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同时也为立法型人才储备提供保障。

《决定》在论及完善立法体制问题时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表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地方立法权得到了扩充,由此对地方立法机关的能力建设、立法力量的加强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有关立法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这是短期内提升立法机关在职人员立法水平和立法能力的有效手段。比较而言,目前就入门资格来说,法官和律师都需要经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就培训而言,社会上有不少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之类的培训机构,唯独重要的立法部门,既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也无需相关的资格考试。先天门槛低、后天培训乏力的现状,难免会影响立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这一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总之,立法要立高质量的法,要立有用和管用的法,要立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立得住、行得通、起真效的法。通过立法先行,以高质量的立法为引擎,全面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国家和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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