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国家的理念走向现实

让法治国家的理念走向现实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后,我认真学习了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义重大,值得认真学习。只要坚持这个正确的方向,司法公正的精神就会得到人们的认可,法治国家的理念就会变成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系列谈

让法治国家的理念走向现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后,我认真学习了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义重大,值得认真学习。只要坚持这个正确的方向,司法公正的精神就会得到人们的认可,法治国家的理念就会变成现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后,我认真学习了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中学习和领会到很多重要的新精神。在《决定》中,中央对我国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所作出的深入分析和重大决策,是及时、正确、准确的,同时,把司法公正问题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充分揭示了司法体制、机制建设对于治国理政的核心意义,从正反两方面总结了经验教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论述,既是法治国家原则下司法职责的科学表达,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解决现行体制下司法理念和制度建设现实问题的热切期盼。

近年来,我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后进行了一些社会调查,很多群众对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建设提出这样那样的意见和建议。有些人反映的问题,会涉及司法不公、甚至明显的冤假错案的情形。在我国,人民群众有权利对自己国家的司法工作提出改进性的批评和建议,人民法院在加强民意沟通方面也一直在努力,如今,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是很多的。

在我学习《决定》和四中全会精神时,第一个感受就是:中央切实地把握住了关于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建设上的民意,中央提出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都非常准确。因此我认为,贯彻《决定》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我们的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要更新观念,认真学习中央在依法治国原则方面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从治国理政科学性的角度理解法治原则的核心价值,理解司法在国家治理体制中的科学性,建立对司法工作的足够的尊重。

《决定》几次提到要下大力气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我认为,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承担着首要的、核心的职责。原因在于,按照依法治国原则,社会事务的基本裁判权和最终裁决权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法院通过案件裁判,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明确是非标准,推进社会进步,这是法院的职责,也是治国理政的科学分工。法院的这种职责,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法替代的。所以从法律制度建设科学性的角度看,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法院应该承担重大职责。恰恰因为这样,人民法院在落实《决定》精神方面要做扎实细致的工作。鉴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的讨论,在此我只是根据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了解到的公正司法问题,陈述几点粗浅的想法,也算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畅通诉讼渠道,破解立案难题。

四中全会《决定》在解决司法公正问题的措施中,把解决立案难当作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我认为,《决定》的这一阐述非常到位,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近年来,在我进行的社会调查中,有些征地拆迁补偿、职工下岗、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子,有些在当地涉及重大社会敏感问题的民事案件,以至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都不同程度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决定》能够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就是重大的思想解放。人民法院应该认真贯彻《决定》的精神,努力解决好这个问题。

确立法院审判权,也就是对所有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文明的主要表征。《决定》提出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这个制度为当事人立案建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在立案登记之后,可以进入诉讼的继续诉讼,不应该进入诉讼的(比如当事人不适格等)可以通过裁定告知当事人。在这一方面,英美国家的“立案登记制”,可以为我们提供必要的借鉴。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诉状,法院就无需审查而应进行立案登记。但是,考虑到我国法院“诉讼激增”的现实,可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在这方面实行更为简洁的程序。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