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2)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2)

摘要:《决定》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逐步加大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力度,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公开征求意见也主要限于法律法规草案,其他立法环节公开不够。而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更是少见。基于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

为了使人大在立法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决定》提出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决定》规定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决定》要求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这对于发挥人大立法作用意义重大。

当然,人大主导立法应主要体现在立法项目、立法内容和立法进程的决定权上,也就是“拍板能力”方面,并不是否认有关行政部门在立法,尤其是专业性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专家有效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发挥好专家的顾问作用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专家有效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发挥好专家的顾问作用。近年来,立法部门日益重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但专家参与立法的渠道还不很畅通,专家参与立法的制度还不健全,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还发挥不够,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的部门有时甚至存在根据自己偏好“选专家”,根据自己偏好“选择性对待专家意见”等问题,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确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让法律专家在立法机构中直接、经常发挥作用。相对于法治发达国家立法机构中法律专家的高比例及快速提升我国立法质量的要求而言,我国立法机构中法务背景的成员数量过少,增加有法治经验的专职常委,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团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及依法推进改革思路的确立,法律的立、改、废节奏加快,立法任务繁重,需要大量的专家参与、指导立法活动。同时,人大及常委会主导立法及提升立法质量的时代使命也要求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精干高效的立法专家顾问队伍。《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团,即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此外,考虑到未来立法工作需要,立法部门有必要建立立法专家库,以备具体立法之需。专家顾问团和专家库的建立既要考虑到不同领域专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要平衡好不同领域专家的比例、理论型专家和实务型专家的比例,以及来自不同学术机构、不同地域、不同学术派别的专家比例,尤其要吸收懂得立法技术的专家。与此同时,要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及立法实际需要,建立专家库和专家顾问团的动态调整机制。

发挥好专家在立法全过程中的作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具体立法项目的确定,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评估,都需要专家的广泛、深度参与。《决定》提出探索建立委托专家起草法律草案制度。同时,根据《决定》精神,政府立法中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构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此外,为了使专家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需要建立科学的立法专家遴选制度,减少专家选择、委托专家起草法律草案及第三方评估中的随意性。

建立健全公众有效、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使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需要公众的参与,立法的过程不仅是制定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的过程。公众在立法过程中参与越广泛、讨论越充分,越有利于形成共识,不仅可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可遵循性,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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