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

摘要:《决定》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逐步加大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力度,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公开征求意见也主要限于法律法规草案,其他立法环节公开不够。而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更是少见。基于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居于五大体系之首,足显其重要性和源头地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立法领域的问题不少,有些还比较突出。比如法律针对性、可操作性、可遵循性不强,层次低、刚性不足,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矛盾冲突,立法进程常因部门争执而被拖延、甚至搁浅,等等。总体来看,法律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立法质量不高。这些问题与立法部门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但深层次的原因是科学、民主的立法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根本途径就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当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要使法律有权威,首先要树立立法机关的权威。部门主导立法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也不应否认。但随着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等问题的日益严重,部门主导立法的弊端日渐凸现,前述立法领域的问题均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体制机制上突破,改变部门主导立法的做法,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具体来讲,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立法主导作用。

主导立法规划和计划。不仅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自身的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也要协调好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的制定规划、计划,增强立法规划、计划的系统性、科学性。

主导法律草案起草。人大应当承担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即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

主导基本法律制度。切实改变过去立法领域存在的“简单概括+授权”的立法思路,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中明确确定下来,逐步减少立法授权,并加强对授权立法的指导、监督,促使其及时、准确到位。

主导立法进程。立法进程要服从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和立法时机的成熟度,积极、稳妥推进,不能因为部门、行业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之争而仓促出台法律或拖延立法进程。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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