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3)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3)

摘要:《决定》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逐步加大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力度,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公开征求意见也主要限于法律法规草案,其他立法环节公开不够。而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更是少见。基于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

当前,落实民主立法应从建立健全公众有效、有序参与立法机制入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尽可能扩大立法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度。《决定》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逐步加大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力度,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公开征求意见也主要限于法律法规草案,其他立法环节公开不够。而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更是少见。基于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在过去的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工作重视不够。例如,在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及一些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草案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反应积极,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建议,但相应的反馈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这不仅使社会大众对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产生了程度不同的怀疑,而且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讨论的积极性。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充分搜集立法需求和社会反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相当部分的民众不能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参与立法。为了扩大公众立法参与面,使立法更为广泛地反映民众意愿,有必要在基层建立一定数量的立法联系点,以便准确、适时把握立法需求。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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