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3)

青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3)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二要深化作风建设。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持续发力改进作风,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着重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不断释放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完善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规范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既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监管,又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行为的监管,切断领导干部为亲属牟取和输送利益的通道,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作风。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归纳上升为规范性制度,形成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三要弛而不息惩治腐败。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决定》指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就要把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结合起来,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惩治腐败更大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发挥办案的治本作用。要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和组织协调办案, 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办案措施使用、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加强对办案程序、调查手段、办案纪律和办案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和程序、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也是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就要抓紧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注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其次要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第三要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作者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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