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2)

青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2)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二、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首先要建立一套系统配套、切实管用的纪律规定,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一要抓紧做好现有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规定。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预警处置、考核评估、动态管理等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形成积极防范、有效监督、严格管理相结合的科学防控机制;加强廉政教育方面的制度建设,把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各项制度规范之中,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构建思想教育的说服力和制度建设的约束力相结合的预防教育机制。三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一些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中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廉政法规测试、廉政谈话、法规业务培训、廉政法规制度展览、编印学习材料等措施,加强党规党纪的教育宣传,使制度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在执行制度上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职能,采取重点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信访监督、约谈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杜绝“破窗效应”,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以严的纪律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严格依纪依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了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纪依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明党的纪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同时必须遵守严于国家法律的党规党纪。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在青海这样的民族地区,要把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作为衡量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一条重要标准,制定完善党员干部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具体行为准则,严明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纪律要求,对在涉藏维稳工作中态度暧昧、立场摇摆或不认真履行维稳职责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构成违纪的严肃处理。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行为,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决不允许有不接受组织监督和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