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法治中国拥有哪八大特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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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就是要让每个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体会到正义。这一块的具体部署已经展开。如终止政法委批案,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司法程序,并适时中止;省以下政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克服地方保守主义;实行法官办案终生责任制,等等。

法律监督体系完善

法律监督体系完善,其中包括加大检察、监察、审计这些专门机关的监督,突出其法律监督的地位。同时要广泛地依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公开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我们认为,宪法监督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符合现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在现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设计,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新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其性质和地位与其他九个专门委员会基本相当。委员19~21人,从人大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从副委员长中选出。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职责,可以有如下几项:

一,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现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军委制定的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三,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违背,提出审查意见。四,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六,对国务院裁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七,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八,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九,对全国人大选举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的罢免案,提出审查意见。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宪法监督程序可作如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利向宪法监督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其中国务院、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省级人大的建议、宪法监督委员会必须列入议事日程予以研究。宪法监督委员无权直接作宪法监督事项的决定、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作出决定并宣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对执政党的新的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宪法和法律矛盾冲突,不在“违宪审查”范围之内。因为这只是党的意见和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决定。以上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增设这样的专门委员会。不必修改宪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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