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保江: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2)

韩保江: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2)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要求出发,也要用法治的手段去规范。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保证“共同富裕”。20年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建议要适时开征遗产税,然而这个提法后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消失了。现在来看,这是不合理的。西方国家为了公平和效率,都强调“三代无富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理由不对富人征收遗产税,进而推动社会的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

其次,依法保证公有制为主体。这个主体作用到底是什么?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强调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经济活力。不能为数量、为比例而无限制地扩张,为此要制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法。

再次,依法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使政府特别是宏观部门的决策者们真正在决策之前有法可依,敬畏决策。因此呼吁建立宏观调控法,重大调控决策要交人大讨论,避免拍脑袋决策。

最后,依法保证集中力量办大事。现在讲社会主义优越性,好多人说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确,这确实是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即便如此,但亦需要通过立法保证把大事做好,最大限度地避免办蠢事、错事。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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