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3)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3)

(三)工作报告制度。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纪委要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述责。

(四)工作约谈制度。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工作约谈,树立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批评和建议,督促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纪委负责约谈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

(五)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检查工作。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日常检查、民主评议和社会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机制,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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