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监督责任,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执纪检查。
(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协助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
(五)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六)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七)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明确责任追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1.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2.在地方领导班子成员中,届期内发生多起腐败案件;
3.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问题;
4.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5.发生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或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以及拉票、贿选问题;
6.发生对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执纪不严的问题;
7.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调查。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按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2.处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组)按照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保障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要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下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的组织、宣传、政法等工作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落实监督责任,经常性地检查监督。
(二)分工负责制度。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作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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