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首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大政治责任,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战略性意义。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方面,增强执政意识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突出主业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干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明确主体责任,党委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党委抓、书记抓、班子成员抓,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四)坚持、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
(五)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
(九)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十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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