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要注重解决质量问题(2)

胡建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要注重解决质量问题(2)

第二阶段清理中,411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被废止和宣布失效

第二阶段清理采取了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3种处理方式:废止160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38.9%;宣布失效231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56.2%;继续有效20件,占总数的4.9%。

综合两个阶段清理,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

细心的人也许注意到,第二阶段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有20件,只占该时期清理文件总数的4.9%,数量很少。中办法规局负责人介绍,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二阶段清理的是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发布的文件,年代久远,是针对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特定调整事项作出的规定,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多数实践中已不再适用,或已被改革开放30多年来陆续出台的新文件涵盖、替代,“废止和宣布失效这些文件,不会出现制度空白,不会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产生不利影响。”

与第一阶段清理相比,第二阶段清理具有三个明显特点:

——清理的对象更复杂。第二阶段清理涉及的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央制定的文件,年代久远,背景复杂;文件内容庞杂,涉及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限于目前党内法规制度调整的范畴,政策变动也较频繁。

——清理的难度更大。由于当时文件归档制度尚不健全,文件格式和发布形式与现在不同,不同时期也不尽相同,且许多文件的起草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职能被划转,有的文件的起草机关无法查实,清理难度更大。

——清理的力度更大。第一阶段清理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有300件,占767件清理文件的39.1%;第二阶段清理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有391件,占411件清理文件的95.1%。

“文革”期间的文件如何处理?据参加清理工作的同志介绍,对“文革”期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发布的中央文件,中央有过专门处理办法,即在《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这些文件凡同新文件矛盾、抵触的,一律以新文件为准,相关规定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再一一宣布撤销。因此,这次清理未将“文革”期间的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