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推进京津冀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有必要结合实际,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对生态建设、信息监测等进行明确。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召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介绍,京津冀三地的协作历史可追溯到1982年的《北京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此后,三地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区域合作协议,这些协议的本质为行政契约。
但制定政府规划和签订协议并不能有效推进和保障三地协同发展。首先,无论是规划还是协议都具有很强的宣示性和政策指向性,短期内也许能发挥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从长远看,无法给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明确预期。
其次,我国法律仍未规范政府间的行政契约,缺乏法律规制的区域合作协议,产生争端时,恐难获得司法救济。此外,在三地环境保护涉及事项广泛,牵涉利益复杂。在危及有关利益的情况下,极可能造成不满。
建议打破三地封闭式制度设计
常纪文认为,目前,我国理论上、逻辑上的环境立法体系已基本建立,由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起因和首要出发点是环境保护,有必要结合三地实际和特殊需求,由国务院制定《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应与现有法律法规和正在制定的法律衔接,同时由国务院和三地政府联合制定配套办法。
常纪文强调,京津冀地区存在着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唐山、邯郸等六大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原各自为政的模式导致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问题严重。加上部门规章和繁杂的红头文件以及一些行政管理措施的膨胀,立法无用、规范冲突的情况比比皆是。
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清理,审查过去三地各政府、部门颁布的封闭式的制度设计,清扫妨碍环境保护工作的规章壁垒,从而实现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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