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石是法治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石是法治化

一、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四大标志

概括地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在公共权力严格规范化基础上的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和高效化。其一,公共权力的严格规范化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被“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公共权力的运用和运行都有着严格的、不可触犯的制度边界,触犯了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法律责任。其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主要表现为一切公共权力皆由法定,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和直接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授权之外的特权。其三,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主要表现为作为国家制度的国家治理体系明确地规定和从制度上保障着主权在民,即保障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治理过程中切实实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国家治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其四,国家治理的高效化主要表现为国家治理民主化、法治化得到充分实现,其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清明、稳定,官员奉公廉洁,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充满积极向上的蓬勃生机和巨大活力,公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安居乐业、老有所养。

二、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石

需要指出的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四大标志的重要性并不是一样的,不可等量齐观。其中,法治化居于核心地位,“规范”和“民主”必须通过“法治”保障得以实现,而“高效”是法治化保障下民主化产生的社会结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规范化以法治化为基本准绳。与社会习俗、惯例等相比,法律具有对社会活动和由此构成的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强制性、最高权威性和普遍约束性等特性。因此,法律是最有效的行为规范,法治是规则之治、根本之治。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最有效的行为规范,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性。法律在本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禁止性规范不得为,义务性规范必须为,授权性规范才能为,违犯者,不管其乐意不乐意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种强制性使得法律与道德规范和各种权力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律除了对本国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外,对在这个国家领域上的外国人也具有约束力。法律的这些属性决定了权力规范化的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预期性。  “民主化”以法治化为根本保障。法治是民主的轨道,没有法治的民主将是混乱的民主。从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过程看,民主化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的治理中就有了,但它不是法治,因此也不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非现代化的传统的国家治理与现代国家治理最突出的区别就是没有法治,从而也就没有现代化的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种关系决定着“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高效化”以法治化为重要前提。法治化的一个基本目标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政府、市场、社会与个人的边界和职责将得到清晰的界定,且得到各方的共同遵守。例如,政府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既不能胡乱作为,也不能庸政懒政不作为,政府“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个体则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拥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其内在的生机和活力将得到极大的激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鲜活动力。由此,政府的决策和集体的行动既表达了社会各界的统一意志,又确保了个体心情舒畅、生动活泼而运行有序,进而为“高效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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