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公平价值之辨

民法与商法的公平价值之辨

法律是调整人们一定社会关系的工具,而公平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包含前提公平、分配公平、交换公平和矫正公平。前提公平指的是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分配公平是指社会在分配权利义务时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交换公平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矫正公平则是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将在救济手段和后果上一视同仁。公平价值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及法律结果之中,它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非确定性和非规范性特点。

在价值取向上的显著差异是区别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而民法和商法则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最常接触的部门法,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公平价值在这两个部门法中是如何体现的,又有何异同呢?

公平价值在民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重要立法,其“基本原则”一章中,规定了诸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但哪个原则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笔者认为,公平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商法的最根本的标志。这是因为,法律之所以要尊重当事人表达的自由意志,就是因为只有在当事人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其行为结果才符合当事人所认可的公平理念,符合当事人的选择和愿望。考察民法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众多民法研究者始终围绕着对公平的解释、修改和弘扬展开研究。可以说,民法的发展就是不断探索与改革“公平”的过程。

公平价值体现在民法中以法律行为或法律结果予以彰显。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商品经济恰是以公平作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的适用对象之所以具有广泛性,就是因为人的生存发展需求除了人格尊严之外就是对公平的追求。从伦理道德层面讲,公平是最符合人类理性的一个层面,所以公平一直是民法追求的价值核心。对于立法者而言,则要考虑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从而彰显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公平价值在商法中的内涵及与民法的差异

现代商法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即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其中,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是商法公平价值的体现。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具体到行为和制度,则表现为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商事交易活动追求利润,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者大都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交易公平规则,即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商法维护商事交易公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对平等交易、诚实信用等方面的要求之中。另外,商法的公法化和社会性也对公平价值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商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了政府职权干预,个人自由意志受到一定限制等,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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