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公平价值之辨(2)

民法与商法的公平价值之辨(2)

在商事活动中,效益与公平、安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效益只有建立在安全和公平的基础之上,才能称得上是持久和稳固的效益,才能在促进个体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实现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的统一。各种效益的不断提高必然能够带来社会财富和经济发展的不断累积,从而为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奠定良好的基础。从两者的关系来讲,公平和安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安全体现和巩固公平,公平促进和保障安全,二者共同为不断提高商事效益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在商法中,欲解决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问题,需秉持最佳效益原则,即以效益为先导,兼顾公平。

由此可见,在公平价值的追求方面,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十分显著。当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民法采取公平至上、兼顾效益,而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在处理效益和其他价值目标的冲突时,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并且,民法上的公平主要是保护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即形式上的公平与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而商法上的公平和平等则更多地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保护。

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与这一法律制度体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观体系的建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的精神不仅体现为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这里的“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不论是侧重于公平的民法,还是倾向于秩序和效率的商法,均与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相契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公正价值理念必将会在引导政府部门制定决策、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产生更大更深远的影响。

(作者:石家庄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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