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安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摘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就要纠正“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的思想观念。改革与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而且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姊妹篇”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和深刻内涵,其要求之一,即是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贯穿到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一、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引导经济体制改革

在改革开放之初,因为没有过往的经验可供遵循以及法制不健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选择的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样一种特殊的路径,先制定政策并依据政策驱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然后等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后,再由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固化,法治建设只是经济改革的“配套”。甚至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往往通过试点、试验、先行先试等办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而出台某些政策。在法律体系远未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对于解放思想、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其历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时至今日,经济改革已经积累丰富经验,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经提出新要求,因此必然要扭转“法律配角”现象,摒弃“法律虚无”思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经济体制改革必须立法先行,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据且依法定程序进行;需要修改法律的,先修改法律,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有序进行。更进一步说,经济体制改革决不能以牺牲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为代价。中央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法治化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就要纠正“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的思想观念。改革与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而且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约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只有在法治的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也正因为此,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之表述,就是将房地产税立法置于房地产税改革之前。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第一次被写进这个决定。与此同时,改革对立法也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这已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所证明。迄今为止,我国诸多经济法律规范都是将通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做法上升为法律的结果。诚然,与改革相比,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故法律也要主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经济法律法规,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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