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2)

安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2)

摘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就要纠正“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的思想观念。改革与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而且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规范经济体制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存在失灵,故需要国家干预,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则是国家干预的重要手段。如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但诸多宏观调控措施大多依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且过度依赖国家权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宏观调控是必须的,但不能没有边界,宏观调控应当仅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只要市场能够发挥作用,一律由市场去解决,政府不要采取干预调控措施。为此,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深刻认识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另一方面,宏观调控并不是任意的,必须与法治相联系,或者说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推崇法治的今天,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规范。宏观调控权,从本质上来说,实则为行政权的运用过程。宏观调控的运用虽然离不开行政手段的使用,但调控过度依赖国家权力和政府直接配置资源,不仅扭曲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而且增加了公权力寻租的机会,加大了经济发展的制度成本。鉴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宏观调控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具体来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且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以预算为例,长期以来,预算权被当作政府的一项权利,预算执行不规范且过于随意的问题较为常见。因此,如何规范、约束政府预算执行行为,就成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就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新颁布的《预算法》也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作为该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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