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纪党员:严格依照党章中的处分程序
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显示,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上述6人开除党籍的处分。
解读: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上述几人给予的处分,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章要求,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不过,党章补充,各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处分时,更加慎重。党章规定,对上述人群“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在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被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次全体会议一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他们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予以“追认”。
那么,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呢?这在党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才详细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如果党章相当于党内的宪法,那么这个条例的地位就相当于党内的刑法。
不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出台10年之久,为适应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去年11月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将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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