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思维务必提升法纪素养 (2)

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思维务必提升法纪素养 (2)

摘要:法治的本质是治权,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的法纪素养首先表现为权力上的正确行使。

讲政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理解,贯穿法纪的因素看,着重体现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个根本原则上。这是基于对历史上共产主义运动历次教训的深刻认识,要求军队领导干部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最大最高政策原则。巴黎公社失败在于对反革命分子的“宽厚”、“仁慈”,让马克思作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段的军队”的论断;大革命失败导致100万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牺牲在国民党反动派的屠刀之下,让毛泽东得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结论;皖南事变项英存在右倾倾向使新四军几乎全军覆没,让全党全军进一步认识到必须坚持“共产党绝对领导八路军的原则”;二战胜利后,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共产党解散游击队“交枪做官”,使其胜利成果拱手于人而丧失应有的政治地位,让中国共产党更加坚定了“人民的武装,一支枪、一粒子弹,都要保存,不能交出去”的战斗信念;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导致政权易主、红旗落地、军队变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军队非政治化”、“军队非党化”,让“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成为我党我军的坚定原则。在此认识基础上,有利于更加坚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原则的履行。如“四个服从”,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最高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党委制度、政治委员制度、政治机关制度、支部建在连上制度等,无论担任军政还是技术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具体来讲,就是要从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三个半小时制度等具体细节入手,做到对上级的命令指示,不论急与缓都要令出即行;对党委的部署要求,不论轻与重都要立说立行;对政策纪律规定,不论大与小都要严格执行。

讲党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包含了许多党的政策原则,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为领导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政策遵循。从现实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坚决彻底,存在遇事看来头、表态看风头的现象,存在当“家长”不当“班长”、拉“票子”不拉“袖子”的问题,甚至搞私下变通,制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搞阳奉阴违,玩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伎俩,只能导致权力的腐败。可以说无论是“集体闯红灯”,还是“打擦边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都是党委或领导在决策时就突破了政策法规的底线,违反了基本的政策原则。因此,领导干部要突出依法决策水平的锻炼,坚持决策前先议政,确保内容不违规,决策中守规矩,遵循程序不变通,决策后抓执行,按规落实不走样。宁得罪少数人,不辜负多数人,宁失个人面子,不失班子威信,做到一肩挑明月,两袖拂清风,对待敏感和原则问题,既要认真又要较真,既要讲方法更要讲原则,不为“和气”丢掉正气,不因名利丧失原则。而不能当和稀泥的瓦匠,也不能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木匠,而要当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硬碰硬的铁匠。

讲大局,坚持维护军队集体利益。一是稳定的大局——以维护官兵权益为基础。看似维护个体利益,实际上是在维护军队的整体利益。因为只有依法维护官兵合法权益,解决官兵关心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才能从根本激发官兵的向心力、凝聚力,对于稳定官兵思想尽责奉献,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意义重大。在美国,军队律师有7000多人,占全军编制的0.58℅,俄罗斯军队律师有2000多人,占0.15℅,澳大利亚则所占的比例高达1℅,而我军律师所占比例只有0.06℅,这一客观现状和制度空白,更需要军队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主动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要依托军队、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加强军营法制建设,建立军人维权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妥善处理涉法纠纷和事故案件。切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部队利益和官兵权益。二是建设的大局——以维护集体利益为首选。有这样一则故事,内地有两个小城市在争抢一笔外商投资。两个城市的条件相当,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劳动力等都难分伯仲,甲城市的领导决定,在土地使用价格、税收等关键环节再进一步做出更大的让步,给外商更大的好处,但出乎意料的是,外商最终选择了乙城市。事后,有人不解地问外商,外商解释说,甲城市的条件太过优厚了,他们的许诺已经超出了国家政策的范围,不按原则法律办事,这种人情色彩太浓、随意性太大的地方我们不敢去,这是几十年的投资啊。外商的这一段话应值得我们领导干部深思,在部队建设的大局上,必须杜绝朝令夕改、损公利己,不计成本,不讲原则的思想行为。

 三、法规制度始终遵循

相比较习惯性、经验式、传统化的管理行为,法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军队领导干部不仅是法规制度的执行者,也是依法治军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主动学法规、守法规、用法规,明确纪律规范,划清政策界限,做熟知法规制度的“明白人”、执行法规制度的“带头人”、维护法规制度的“铁面人”,以良好的形象和表率带动部队。

始终敬畏法纪。唐太宗李世民说,“每出一言,行一事,必上畏皇天,下惧群臣,天高听卑,何得不畏?”明太祖朱元璋亦对“畏法度者乐”颇为欣赏。邓小平同志指出,“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都说出了为官做人须心怀敬畏。作为领导干部,须知“不把纪律当回事,难保自己不出事”,如果无视党规法纪,就容易失去约束和监督而蜕化变质。一些领导干部犯错误、栽跟头,都能从纪律观念淡薄、令不行禁不止上找到根源。领导干部应强化“军令如山、军法无情、军无戏言”的纪律意识,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责意识。时刻保持警醒,用“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破除内心侥幸,用“做了亏心事、就怕鬼敲门”刹住蠢蠢欲动。

始终知法守规。懂得法规才能更好地遵守法规,掌握政策才能更好地运用政策。学法知法懂法的真正目的,在于摒弃以个人意志为中心的人治思维,树立以法规制度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从历史上看,追步秦汉、唐宋朝廷也都以明晓法令作为在职官员的基本要求,如唐睿宗曾颁敕旨:“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说的是把国家法规律令都抄写在办公场所的墙上供大家诵读学习。古之官员尚且如此重视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更应把遵规守纪意识的培养摆在重要位置。但是现实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官大脾气涨,位高口气大,往往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出现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正如34岁就走上正厅级领导岗位的李真入狱后对记者所说,“我觉得许多人缺乏遵守制度规定的意识,就象开车闯红灯、加塞儿一样,有些官员出事,不是出在制度上,而是出在遵守制度的意识上。”因此,要做到会议讨论前先学一步,工作开展前早学一步,理论学习深学一点,日常管理多学一点,始终将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不能打擦边球,钻法规制度的空子,因为社会存在不等于就是合理合法的,地方群众能做的不等于部队也能做,没有明确禁止的不等于提倡鼓励的,别人也这样做不等于自己可能做。或是搞土规定土政策,凭既往经验办事,凭个人好恶抓工作,要把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转化为高度的自律,切忌抱有平时松一点没关系,小事马虎一点没大碍的错误想法。始终把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落实作为基本的工作理念,把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抓落实作为根本的领导方式,体现在领导工作的全部实践中。

始终执纪从严。“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军行之有效的治军方针,也是保证有纪律有秩序有团结有战斗力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应自觉做严格遵规守纪、维护制度法规的表率,特别是在从严执纪上身体力行,在从严管理干部上加大力度。切实认清从严执纪的实质和内涵。要从三方面来认识,一是从严执纪是对部队建设的最大负责。“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句话揭示了一支部队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从严执纪就是培养官兵从令如山、守纪如铁的纪律意识,不断增强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否则,部队带得作风松散,纪律松驰,甚至一盘散沙,部队则毫无战斗力可言,更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二是从严执纪是对部属的最大关爱。俗话说,“大严大爱”,严格才能引导部属走正路、不偏向,才能教育部属立标准、强素质,才能帮助部属少犯错、不犯错。三是从严执纪是对自身的最大保护。赏罚严明就能减少人格失分,赢得官兵拥戴;铁面无私就能避免处事不公,赢得群众尊重;一切按规定办就能消除失职隐患,赢得组织信任,否则就容易“城中失火,殃及池鱼”,甚至“引火烧身”。切实抓住干部队伍这个重点。领导干部要树牢“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做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由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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