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维新突破与新特征(3)

习近平法治思维新突破与新特征(3)

以转型、崛起为特定时空背景

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完成法治理念的深入、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实质法治主义三大任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个过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政治力量,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各自的定位、相互间的关系和持续的变化,实在是极具智慧并需要不断试错的社会“变法”。在社会急速转型期,我们并没有处理公平与效率、权利与秩序、程序与实体、价值与规律、现状与变革等问题的标准文本。

面对一个正在崛起的中国,我们有诸多成长的烦恼:经济社会发展不够成熟,但又渴望得到世界的承认与肯定;期待全面摆脱封建束缚,又常常为度过难关任由封建余毒借尸还魂;充分品尝了市场经济的奇效,又常常迷思于政府过度干预的短期“繁荣”;理论上承认实质法治的持久社会效应,却不时为反法治行为的高效“狂欢”,如此等等。上述社会高速发展期和重大转型期中的各类矛盾就像自然界的碰头潮,处理不当,会造成长期伤害。

党中央本次全会上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非局部推进法治建设;是全方位展开法治建设,而非选择性进行法律治理;它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思考,也有实践上的重大部署;既描绘了法治的宏伟蓝图,又布局了系统推进的路线图。此种以转型、崛起为特定时空的法治建设,既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法治建设,也有别于我国传统的法制建设,支撑其推进的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对下列关系的处理。

第一,如何解决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中国的法治建设并非推行西方式的政治体制而是强化执政党的权威。具体而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党因法领导。我国宪法早已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是党依法领导。党依法领导,一方面要求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标准领导各阶层、各行业进行国家建设,党也因此依法承担领导责任,党的领导始终行动在依法治国的范围内。

三是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次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执政、实现党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重大突破,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升级实践。

第二,如何解决改革中的突破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全会公报用“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表达当前的改革形势,这非常少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已进入了“深水区”,多元的转型矛盾错综复杂,改革必须调整和重新配置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让各方利益在法律管道中博弈,不让各方利益者运用法律工具和平台参与决策、表达己见,改革就很难获得正当性、合宪性和合法性,各方利益冲突就很难化解,决策也难以科学化、民主化。所以公报提出,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据 。以前我们比较习惯于改革就是突破法律的条条框框,将改革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实际上,法治建设能为改革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撑,促进、指引改革。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须先修改法律,不能先破后立,这是解决改革与法治冲突的规律性要求。突破法律搞改革,成本会超越想象,法律的权威自然无法树立。

第三,如何解决依法治国建设速度与稳定的关系。习总书记多次说过:“治大国若烹小鲜。”“我们的立场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也要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整体改革应当稳字当头、变速前进、顶层设计、目标清晰、措施到位、大胆尝试、有效评估。这些精神已充分体现在法治改革的若干制度、机制、措施和行动中。

第四,如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看待:政府与市场间有一定的规律性边界,那就是市场和社会能够有效解决的,政府应当避免介入,政府不应该把自己的手伸得过长;社会和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政府应当补位。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既会阻碍经济的活力,也容易产生因寻租而导致的腐败。这是一个实体上的标准,困难在于究竟什么是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界线。这个时候,保障政府与社会市场边界的法治化方式就是通过科学程序,比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确保实体界线的效益性和民主性。全会通过的《决定》多处闪亮着这样的精神。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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