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为基本内容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大任务,这六大任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无论在内涵的丰富性,还是内容的完整性上,均超越了我国过往的法治建设,亦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呈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突破与新特征。以下从四个方面作简要阐述:
民主政治。党的发展经验和教训使党中央深刻认识到,缺了法治,民主不可能真正成就。为此,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总书记同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但中国政治制度并非完美无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与人民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必须继续加以完善。
法治政府。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包含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权利救济三项要求,它以确定行政活动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指向,可统称为合法性。但是,当我们深入阅读国务院分别于2004、2008、2010年发布的三个关于政府法治建设的文件③即可发现,国务院在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这一主线的同时,还清晰地存在另一条主线,即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革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制度建设质量等。它以探索良好行政的制度设计、促动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为基本考量,可称为最佳性,在理论上将其命名为最佳行政 。④
法治政府因此包括了合法性与最佳性两个面向,有四项具体要求,即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权利救济和最佳行政。依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表达就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上述基本原理在《决定》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如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等。可见,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不仅提供着规范约束公权力的合法性框架,还在最佳性考量的框架下生产、供给制度,为政府提供制度创新的知识、方法和能力。这种理论和实践上的丰富表明,法治政府也是一种生产力。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存在意义更明显、更独立,进一步去行政化。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为了达成司法公正,公报明确提及四方面的改革措施,这些深具中国特色的改革措施,可以逐步消除法院缺乏独立性、审判易受政治与行政双重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职业法官素质参次不齐、律师不能充分发挥职业技艺等弊病。这其中不少是标准的中国问题、中国式解决。
全民守法。四中全会第一次在法治建设中将守法提高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弥补了依法治国建设中的“木桶短板”。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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