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维新突破与新特征(2)

习近平法治思维新突破与新特征(2)

以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法律是最高权威理念的确立。在我国,党大还是法大,在部分人群中一直存在误区。部分人认为,宪法规定党领导国家和人民,所以党要大于法律,否则无法实现真正的领导。其实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所以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对国家领导的权威。习总书记有关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意志一致论的论述,解决了长期以来争议党大还是法大的困扰,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最高权威的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 因此,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①

在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领导绝对不能等同于个别领导人的领导。本次全会《决定》更是明确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必须估计到的是,要让法治真正成为党的执政方式,我们定会承受来自千百年沉淀的心理、习惯与传统的阻力。这也印证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中国传统智慧。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依宪治国理念的确立。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三句话在党中央的决议文件中系首次出现,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厘清了顶层的“路线图”。

传统的理论告诉我们,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是国家恩赐,而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据,它以宪法为文本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生命和权威在于真正得到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宪法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由于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和配套制度没有跟进,导致实践中宪法监督工作未能达成设计时的初衷。宪法的全面实施也有赖健全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因为宪法规范有天然的抽象性和开放性②,外加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导致宪法解释运作不畅,宪法实施无法跟进时代的步伐。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两大核心。其中的根本是建立违宪审查机构并切实开展违宪审查活动,从而让社会真诚地信仰宪法,真实地依靠宪法。

第三,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法治即良法之治理念的确立。为确保良法之治,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应反映人民的意志,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第四,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现代化理念的确立。此次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党中央对治理体系和能力认知的提高,更是对治国理政规律性的深刻把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性机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它具体表现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治理方式方法的法治化、治理行动的法治化。而法治现代化要实现的是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到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从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从局部法治到全面高效的体系法治的过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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