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薪酬矛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

北京:薪酬矛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

摘要:从劳动者的角度看,薪酬是劳动收入;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薪酬是人工成本。因此,薪酬天生有两重性,有着内在的矛盾。

由于市场竞争不会顾及底线,还需要政府来制定最低工资和法定福利

按照上面讨论的逻辑,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在工资决定方面,政府是不是可以不发挥任何作用,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以呢?不是的。政府的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二是规定薪酬中的法定福利部分,即社会保险;三是建立由财政支付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我们首先分析政府的前两项职能。

为什么在市场机制决定工资的体制下政府要制定最低工资?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其原因在于市场是不完善的。市场在竞争中不会顾及底线,即劳动力再生产的底线。特别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很可能低于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程度,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资本的超额利润,保证社会的公平。

政府的第二个作用是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如我国建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老龄、疾病、失业、工伤都是劳动者一生会遇到的风险。在城市化时代,人们已经无法依靠传统的家庭来抗击这些风险,只能依靠社会。为了防止“搭便车”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要求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加入这些制度。由于社会保险是薪酬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自然是成本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保险水平的高低也要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相适应,如果社会保险水平过高,产品的成本就高,也会影响企业和国家的竞争力。

在市场和政府都到位的情况下,还会存在不合理的工资差别

市场到位,政府到位,工资就合理了吗?还不是,仍然会存在不合理的工资差别。这种不合理既可能存在于组织内部,也可能存在于组织外部。

在微观组织内部,由于存在劳动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会造成不同劳动者之间工资差别不合理,往往体现为不同职位之间工资差别不合理。对解决这类问题,国际上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办法,即通过组织内的职位分析和职位评价来解决。其核心思路是,衡量组织内的不同职位对组织的贡献大小,并且确定不同职位的人力资本水平要求,聘请合格的人力资本拥有者到岗,按照职位要求,也就是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水平支付工资。

在微观组织内部,还有一种不合理现象,即由于身份的不同,造成了同工不同酬。因此,必须消除这种制度性歧视,实现同工同酬。

在组织外部,在劳动力市场上还可能出现两种不合理的工资差别。一种是由于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资方往往会利用这种优势压低工资,即低于劳动者人力资本所应当得到的工资水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与资方开展集体谈判或者集体协商,用集体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另外一种不合理的工资差别是由于垄断所造成的。垄断行业会产生垄断利润,这些利润往往为资本所有者获得,在有些条件下,也部分地为在垄断行业中工作的劳动者获得,这就形成了垄断性工资差别,这种差别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国家要控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不应当从行业或者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入手,而应当从职位工资水平入手,通过比较通用职位工资差别就能发现问题,再通过这些标杆职位,就可以判断垄断行业所获得的垄断性工资的多少,从而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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