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可以说,《决定》充满了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定。比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以上各项规定,针对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着眼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体现了真正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特别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有些领导干部,为短时间内出政绩,不顾群众的反对,不顾中央的有关政策,用很低廉的价格把群众的地强征过来,他个人是出政绩了,却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领导头脑发热决定上项目,往往投资巨大,但项目建成之后没有效益,白白浪费大量财力物力。出现这些情况,通常跟有些领导拍脑袋决策有直接关系。如果建立依法决策机制,就能减少失误。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也会让有关领导干部变得谨慎一点,因为做了错的决策,或者没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做决策,是要追究责任的。哪怕已经离任甚至退休的干部,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也是要追究责任的。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可能拍脑袋的事情就会少了。如果还是不谨慎,还是不按照规矩办事,可能拍脑袋的决策做了,但是如果想拍屁股走人恐怕就没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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