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精神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指出:“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是宪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和宪法权威,推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宪法精神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彰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宪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是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宪法精神是国家和人民对国家治理、人民权益、公平正义的看法,包括执政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以及依法规范制约国家权力的价值选择。
其次,宪法精神是国家理性、宪法思维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重要的宪法思维。宪法思维是人们在宪法领域进行的精神活动,是遵循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立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依宪执政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这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宪法凝结了国家的最高理性,积淀着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宣示着党的执政方针和执政理念。责任思维也是宪法思维的一种体现。
第三,宪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灵魂。让宪法“活”起来,就是要将宪法精神充溢于日常法治中,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激活宪法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彰显宪法价值,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化和宪法规范的生活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倡一种宪法阅读和追问精神:“每一个公民都能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得到充分保障,也问一问自己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每一名工作人员,也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不是始终忠诚于宪法。”对宪法的阅读和对是否忠诚宪法的自我追问是十分必要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具有深远意义。要让每一位公民无时不刻地提醒自己,守宪是最基本的义务,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内心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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