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提出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要求,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和深化了宪法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中的先导地位,是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重大突破,对于夯实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宪法观是依法执政的思想基础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回答了政治文明建设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但解决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价值观念、基本利益关系、基本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也解决了权力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障等具体法治问题。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正当路径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宪法的生成和发展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过程。宪法的演进反映着政治文明的进步、法治文化的发展和人民权利的增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选择和人民信任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在宪法序言中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所取得的奋斗成果。执政党通过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又通过宪法确认、巩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辩证思维和实践智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对宪法的认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深化,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宪法建设和实施。党的宪法观折射出党的几代领导集体执政为民的政治理想和法治信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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