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利益法律化主要体现在法律起草的主导权上(2)

部门利益法律化主要体现在法律起草的主导权上(2)

建立专委会提前介入制

车光铁委员说,从目前一些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看,立法动议和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都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担,极易造成只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问题,而且不利于调动代表和委员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建议从促进法治建设,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导地位,切实将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主参与基础之上。

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说,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熟悉和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相关制度。 

杨卫委员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可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增强各专门委员会在起草法律最初文本的参与度,最重要的是各专门委员会应该有一批在法律方面比较有经验的专家,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很熟悉的研究人员。所以,如果要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作用,应该增加这方面的人员编制。

丛斌委员建议常委委员如果有条件的也要事先介入法律起草工作,充分发挥常委委员个人的作用。

创新法律草案起草形式

“应进一步创新法律草案起草形式,完善法律草案起草机制。”苏晓云委员说,在立法工作中,立法的起草形式、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社会起草。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法律的修改是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理论的问题,有实践的人缺乏理论性,有理论的人又缺乏实践性。怎样才能完整地结合起来?建议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案,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除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意见外,各专门委员会还应当设立相应的立法咨询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可以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承担委托立法任务,确保立法可行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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