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国家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全会精神,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充分认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重要性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满足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发挥着国家治理的基石和保障作用。从历史上看,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国家治理的模式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制度形态。从职能作用看,在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控制系统中,国家审计属于监督控制系统,服务于决策系统,承担着对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是依法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一项制度安排。为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我国现行审计制度是1982年宪法确立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之后又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强调要从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保障审计的独立性。这些法律法规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审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审计监督权是宪法确立的,审计的依据、程序和标准都是法定的。这就要求审计机关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同时,审计监督也要为维护和促进法治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审计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通过深入分析和反映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健全和完善的审计建议,促进法治建设。因此,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完善审计制度,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落实党和国家要求的迫切需要。按照规定,审计监督的对象既涉及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涉及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和资源。对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权力行使和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的审计监督,能够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并服务于人大预算监督的需要。同时,审计结果公告也为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提供了重要途径。新形势下,党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为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坚实保障;需要审计机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依法独立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不辜负党和国家的殷切期望。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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