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句提纲挈领的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在法治建设中,人民群众又是重要的力量源泉,必须发挥好自身的主体作用。
对依法治国的一般认识首先就是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当然没有错。如果公权力不能关进法律法规的笼子里,如果各级各类官员不能依法办事,那么,法治建设就可能成为纸上谈兵。但倘若人们只看到这一点或只强调这一方面,似乎就在观念中只把权力主体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而忽略了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这显然是片面的。
这种片面性认识,不可避免地会在实践活动中产生消极影响。如果认为法治建设只是权力主体的历史使命,那么就可能导致对公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地位的矮化以及历史责任的淡漠。柏拉图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像最野蛮的野兽一样。”这里用的是全称判断,指陈一个社会对法律建构和守法精神具有内在的普遍诉求。梁启超说:“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这就更鲜明地指出了公民精神的新,之于建构制度之新、政府之新和国家之新的重要作用。
我国法治建设是在以公民为主体的同一时空展开,其建成也必以同一时空的整体形态为标志。在法治政府建成的另一面,必定是崇尚、遵守、捍卫法律的公民;反之,在公民崇尚、遵守、捍卫法律蔚成风气的另一面,也必定是法治政府的建成。在法治建设的同一时空中,不同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和能力,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但这不意味着在法治建设中不同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必须“优先”或可以“暂缓”的区别。假如政府的法治建设水平提高得快,那么就可以有力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公民决不能指望每一个公权力机关、每一个公职人员都做到了信仰法治才开启自身的法治建设。如果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越来越多,那么就必将加速推进其他主体的法治建设。各主体法治水平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中交替上升,则社会法治水平获得整体性进步的前景便值得期待。
崇尚、遵守、捍卫法律的公民,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伟大力量,而这种伟大的推动力又不能不建立在公民自觉提升法治觉悟,养成并习惯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日常事务的基础之上。不过,征之于现实,当下整体意义上的公民主体的法治自觉,不好说比整体意义上的权力主体高,当然也不能说比后者低。社会整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向法治转型,显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人们一事当前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找法、通过法律来解决争端,而是想方设法去找有行政管控权力的人、找关系、找“背景”,或者直接诉诸暴力。有时,即使处置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人们通常还要在司法之外寻求力量援助,以“确保”在诉讼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一个人没有法治信仰,有时也不是出于对法律一无所知,而是对法律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问题,于己有利时就把法律高高举过头顶,于己不利时就视法律为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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