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法治发展情况看,如果国家立法机关将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赋予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情况将大有改观,现存的不足会因此得到弥补。应当说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选择。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维护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任何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乃至其他机关所不具备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能力。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独具的这种条件和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固有属性和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确定,这就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机关,对一切破坏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违法行为,肩负监督和依法提请法院通过依法审判予以制止、纠正和制裁的职能和职责,并且应当拥有相应的职权配置。因此,检察机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提请法院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应有的制裁,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
其次,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保障提起公益诉讼质量、效率和获得公平公正审判、裁判,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应当说,这种保障条件是全民的,是有国家保障的,是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不可比拟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检察机关拥有保障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的职能和职权。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检察机关均有权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鉴于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能够通过行使法定的法律监督权切实保障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地审理和裁判。这是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所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的条件。
其二,检察机关有权设置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专门业务结构,保障提起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据此,我国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设置公益诉讼机构,专门负责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起诉以及相关诉讼职能,从而确保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质量和效率。这同样是其他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不具有的保障条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