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堪当重任

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堪当重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我国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是我国法治建设开拓性的重要举措。这方面内容的确立,是优化司法权配置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中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对于确保尽快实现依法治国目标,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一旦建立,必将大大增强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力度,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众所周知,公益诉讼是专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而不是一种诉讼的形式。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具有潜在的损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管辖法院依法审判和制裁,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主体的法律规定,都是指直接受到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这样或者那样侵害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一些违法行为造成大面积土地、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等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如果不及时采取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者予以制裁,就难以及时制止、纠正和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然而,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与其他违法案件不同,其特点在于违法行为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似乎没有直接侵害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范围很广,关系着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其听之任之,会产生社会不安定等严重后果,从根本上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那么,怎样才能及时、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虽然法律(如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可以授权某些组织对于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都是有法定条件的。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对于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受到违法侵害的个人或者组织往往缺乏通过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即使热心维护公共利益的个人或者组织要提起诉讼,但由于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难以克服的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做到。况且,他们通常也不具备查明违法行为侵害的具体情况的能力,也不具备获得提供事实根据的能力。这正是现今我国法治建设中需要摆脱的困境之一。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