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财政体制,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治化
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现行分税制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制约了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首先,要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其次,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考虑公共事务受益范围、信息复杂性和不对称性,把关系国家政令统一、促进区域协调、维护市场统一、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把地方易于掌握情况、对区域外影响较小的事务划给地方;把地方易于掌握情况、但对区域外影响较大的事务划归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支出责任后,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管理职责与支出责任、事权与财力的统一。
具体到我省,一方面要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优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倾斜力度;另一方面,要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跟踪掌握中央改革动态,统筹考虑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调整。
(作者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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