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宪法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

落实宪法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早在1954年1月7日,毛泽东在杭州召开的宪法起草工作会上就明确提出了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我们社会主义的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法治不是抽象的,没有离开制度依托的所谓法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绝不是要撇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搞一套。那种以为脱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推进法治的观点,或者是空中楼阁,或者是别有用心。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来之不易。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适时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当时毛泽东所讲的两条原则,体现了这个现实和历史趋势。近60年来,实践证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对捍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自由安康、实现各项发展目标,发挥了最根本的制度作用。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所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动摇不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是要求我们着力落实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让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指明了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阶级基础、依靠力量和可以团结的力量,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属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强调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发挥民主和专政两种职能,保卫党和人民奋斗的成果,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最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历史一再证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须臾不可动摇的国体,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和保障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柱石。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的巩固与发展,是一个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不懈奋斗”的漫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始终坚持并不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是要削弱人民民主专政,而是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方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牢靠,范围更加扩大,方式更加完备,程序更加顺畅。这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不可移易的结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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