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枫: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2)

肖枫: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2)

——上海《党史与党建》对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原副主任肖枫的采访

记者:有人说,列宁讲过“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有人因此就认为“依法治国”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是对立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否定“无产阶级专政”,而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是这么回事吗?

肖枫:列宁的确说过这种话,而且在几个地方讲过类似的话。列宁说“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1926年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中就引用过这些话。过去,苏联实际上是将列宁这些话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看待的,影响很深、危害很大。在我国,“文革”中的有些行为,不能说与这一论断的影响毫无关系。今天还有人将“无产阶级专政”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这是不奇怪的。因此究竟应如何认识、理解和正确把握列宁的这一论断,是个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我们应当明确,列宁的上述论断是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讲的,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正面临被扼杀在摇篮里的威胁。列宁在革命时期这么讲,专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实际指的是不受“任何资产阶级法律的限制”。因为要革命,不破坏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不打破资产阶级的法律限制,无产阶级的胜利是不可能的。

至于在无产阶级政权已经稳固的情况下,如果还说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限制,就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无产阶级国家自己的法律限制,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曾亲自起草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苏维埃法令就是佐证。列宁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并强调苏维埃机关人员必须极严格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列宁说:“极小的违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所以,应当全面地理解和完整地把握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绝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泛泛地从广义上说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列宁在1919年就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对剥削者使用的暴力,甚至主要的不是暴力”,而是相反地强调要发展经济,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战胜资产阶级。列宁还说,“在任何社会主义革命中,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随着剥夺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这说明列宁认为,要战胜资产阶级,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归根结底还要靠发展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决不仅仅靠用暴力来对付敌对势力。

总之,我们必须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观点,要从总体上去把握其精神实质。我国宪法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矛盾,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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