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枫: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3)

肖枫: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3)

——上海《党史与党建》对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原副主任肖枫的采访

二、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创新发展变化

记者: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时提出和创立的。它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关系如何?

肖枫:有人很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我以为,更值得强调的,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首先,在经济上落后国家不能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不能急于消灭资本主义。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这种议论是不正确的”。“在俄国这样的国家里,工人阶级与其说是苦于资本主义,不如说是苦于资本主义发展不够。”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报告和讲话中说:“现在的中国是多了一个外国的帝国主义和本国的封建主义,而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已纠正了过去急于求成的“左”的政策和错误,重新恢复和发展了不发达国家“要充分利用资本主义”的思想,并提出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政策,使中国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新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随之迈入了飞跃发展的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发展。

其次,在政权建设方面,也必然不同于发达国家。毛泽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没有照抄照搬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而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其发展成“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这一理论虽然从实质上讲“继承”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但它不是“单一的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最广泛同盟者的对少数敌人的专政。这种“专政”是包括了既强调对敌人的专政,又强调对人民的民主这样两个方面的;而“人民”这个概念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发展变化的。毛泽东时期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而现在则扩大到包括一切赞成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全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今天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不仅不同于民主革命时期,而且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已经有全面的发展,并已载入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

记者: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特别是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呢?

肖枫:是的。人民民主专政,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和原则是不尽相同的。应当说,我们现在讲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当然指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理论和实践、政策和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已经发展了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之所以有很大发展,首先是因为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的一个历史时期是急于求成,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甚至急于过渡到共产主义,到处“割资本主义尾巴”,现在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经历一百年,在现阶段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于是新出现了庞大的六个“社会阶层”。这六个新社会阶层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党的十六大已将这些阶层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应当看到,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一些优秀分子也因此赢得社会的尊重。他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一是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二是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三是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自己富了不忘回报社会。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原本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等群体中分化出来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他们之间尽管个人财产多寡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

尽管其中有些阶层在传统的国家学说中甚至可能属于“资产阶级”范畴,可能是专政的对象;但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创新理论中,他们毫无疑义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议中规定,依法保护公有和非公有的财产权,其中就包括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权。这一切表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就是说,在今日的中国,已没有作为“阶级”存在的“被压迫阶级”、“被统治阶级”,专政的对象不是对着某个阶级和阶层的,而是对着“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这只是极少数的人;而且对他们的专政也要依法进行,不能再搞群众性阶级斗争运动,应将各种斗争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这一切与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特别是与苏联那种无产阶级专政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应当说,人民民主专政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重大发展,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伟大创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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