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枫: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5)

肖枫: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5)

——上海《党史与党建》对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原副主任肖枫的采访

四、国际方位的选择:不仿效苏联,也不照搬西方

记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实现现代化,是离不开“依法治国”这条路的。当今世界各国所谓“依法治国”之路是各不相同的,中国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独具特色的道路,可以说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应有之义。

肖枫:同意你的意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个很新颖的提法。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已由“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转向“如何治理社会主义国家”上来了。

谈到“现代化”,这有个方向和道路问题,即什么性质的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前,还有一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就点明了这个现代化的目标和宗旨。为实现这个现代化而决定要走的“依法治国”之路,也必须有明确的“理论取向”和“国际方位”。“理论取向”问题,我们在前面谈了,现在着重谈谈“国际方位”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方式、方法和形式,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实现现代化,就必然离不开“依法治国”,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当今世界不走“依法治国”之路,就根本谈不上现代化。当今世界各国的“依法治国”之路是各不相同的。中国“依法治国”要选取的国际方位,应当是既不能仿效苏联那种无产阶级专政的模式,也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宪政”模式。

苏联共产党执政74年,由兴到衰走过了曲折之路。我们要吸取他们放弃共产党领导,走改旗易帜邪路的教训,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毫不动摇。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吸取苏联历史上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前面说了这与他们片面简单化地理解和曲解列宁的论断不无关系,与他们长期不重视民主法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密切相关。这都是我们必须吸取的教训。邓小平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我们现在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同苏联模式划清界线。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母法”和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是整个法律体系获得权威与效力的最终源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说明中鲜明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要切实落实《决定》中强调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将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但是,我们却绝不搞西方那种轮流执政、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

总之,既要同苏联那种无产阶级专政模式划清界线,又不照抄西方那种宪政模式,而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之路,这就是中国选择的依法治国的国际方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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