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张伯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是我们领会《决定》精神必须牢牢把握的根本之点。

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纵观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奋斗历程,可以发现,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臾不可离的根本要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1.党领导人民推动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并在实践中推进的。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百业待举,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制定了1954年《宪法》和众多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后一个时期,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特别是“文革”十年,“踢开党委闹革命”“无法无天”的内乱,使我国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汲取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开启了法治建设发展的新时期,制定了以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为统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推动了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方针的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新中国65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不竭的发展动力。此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同样是我们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而推动出台的,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

2.党的领导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党秉持坚持并完善的态度,不断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夯实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对于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我们党改变了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做法,支持它们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我们党改变了随意介入个案的做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建立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事实充分证明,正是由于发挥了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为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无疑,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要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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