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2)

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2)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如果没有权威,几乎不会产生社会意义,不可能成为民众自觉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绝大多数民众是通过司法活动认识和理解法律,从而决定对法治的态度的。司法权独立行使是现代司法的首要原则,是现代法治的构成要件和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只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司法权独立行使才能真正实现。该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财政体制独立、人事组织体制独立、职务常任制、司法审查制等。

司法公正要求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权威不是司法公正的来源,而是司法公正的结果。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服,只有得到民众信仰的法治,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本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约束司法权在法律内运行,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要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让正义以被看见的方式得到伸张。要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制机制。完善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舆论监督,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根据和意义,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各项制度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共同推进。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令人信服,只有法律被普遍遵循和信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才能建成。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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