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湖北: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重大任务。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就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省委委员、省委决策支持顾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马哲军。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记者: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马哲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从历史角度来看,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确立和巩固起来的,已为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所确认。从经验角度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有不竭的发展动力。从现实角度看,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必然需要坚强的领导核心进行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强力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从实践角度来看,党的领导为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

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记者: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没能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现在社会上也出现了“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议论,我们应当怎样看待这些问题?

马哲军:一些声音,其根本目的是混淆视听,削弱甚至是否定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法治就会走向偏路、邪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越走越踏实、越走越稳当、越走越自信。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将二者割离开来是极端错误的。

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所谓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西方国家鼓吹的“司法独立”有其特定的含义,鼓吹这种“司法独立”,就是企图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上打开缺口,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坚决地予以批驳,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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